轻度外伤的赔偿金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2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我们店门外支了一个宣传用的牌匾,因风刮倒一个24岁的女孩,我们店陪女孩到医院救治,在医院的处理结果如下:

1、后脑出血,缝三针,脑CT无异常

2、腿部擦伤2CM*2CM左右的皮肤,未出血,拍片诊断无异常

3、已注射消炎等医生开出的针剂

最后医生诊断结论,建议静养,定期给头部外伤换药,伤者坚持住院观察,于是办理住院。

所有费用我们已支付。

其实从我个人角度来说,这个伤应该不算什么大伤,他要求的所有检查我们都满足了他们,而且先后换了两家医院。医生都说没什么大事,他们还要求住院,我们也满足了。

但伤者还要求有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而且提到后遗病问题,说以后如果有什么症状还要找我们。

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不想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但也不支付过多的无理费用,

我想知道:

1、除了正常治病的费用(其它饭费和水果费用等我们都不计)如果私下解决这件事,大概还需要支付多少钱?

2、如果他们要得太多,我们就想通过正常法律手段解决这件事,这样的话,对我们来说有什么利弊,支付的费用应该是多少?

3、关于这种伤的后遗症我们这边应该怎么承诺是比较恰当的

4、这种情况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都是按什么比例计算?

谢谢

解析:

1、你们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前提是实际发生了护理行为)、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扣除你们实际已经支付的部分,估计没差多少了。

2、如果他们得寸进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可以把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们,让他们明白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给他们的都已经支付,让他们适可而止。

3、由于现在并没有经过医院确诊会留下后遗症,因此对将来可能出现后遗症的治疗费用不属于实际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如果真的因此留下后遗症,将来出现症状并经医疗鉴定确实因本次损害所导致(实际这个证明非常难以取得),受害方可以向法院另外起诉要求赔偿。这个问题不需要你们承诺,你们的承诺和法律规定不一致也是无效的,所以如果你们要承诺,就承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吧。

4、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各省也往往有实施细则,法条给你附后,对照实际情况自己计算一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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