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情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2-07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应当对其逾期的理由进行说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一步予以统一规定。

以下是对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列举,具备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视为正当理由成立。

1、第(一)、(二)项:“新发现的老证据”  

新证据一般是指原审之中或者之前形成的,但出于非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结束前未提交的证据。  

所谓“客观原因”,一般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属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通常认为的新证据应当包括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已经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审理,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的。  

2、第(三)项:“新发现的新证据”  

出于对判决稳定性的考虑和既判力的要求,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则上应当是“新发现的老证据”,对于原审法庭辩论之后出现的证据一般不作为新证据。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新的鉴定结论、与原判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等,这些证据均可能对原判的正确性产生影响。  

因此,对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规定未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情形。  

3、例外理由:视为新证据  

虽然是原审中已提交的,但视为新证据的情形,即原审中提交,原审法院未予以质证也未依此裁判的证据。  

4、其他情形:足以影响  

对于不具有本条规定的事由,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足以对原判决、裁定产生重要影响,影响原裁判的认定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采纳该证据,并对延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扩展资料:  

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界定  

1、该证据是否是新发现的原来就形成的证据。对新证据的形成时间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新证据应当是原先就形成的证据,之所以未在原审中提出,是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没能发现。  

一般来说,新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而对于原来就发现但是未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而定。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原鉴定机构根据同样的检验材料作出的不同鉴定结果,亦属于新证据。  

2、考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毫无疑问,新证据必须与原审案件密不可分,否则,当事人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起诉实现而不必提起再审申请,因为如前文所述,再审是一个特殊救济途径,只有常规救济不能达到救济目的的时候才能启动这一程序。  

3、考量该证据的重要性。很多证据都和原审案件存在关联性,但并不是每一个具备关联性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指标需要考量:证据的重要性。该证据必须是重要的证据,即证明力比较强,足以推翻判决、裁定。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所付出的司法成本必然要远远高于司法效益。  

4、当事人的心态考量。对于原来已经发现但是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要视当事人心态而定,即当事人是否是故意不提交。如果一般个体在该种情形下均不能提交出该证据,那么法律应该认定当事人为非故意;如果一般个体在该种情形下均能够排除客观压力搜集到该证据,那么法律应当认定当事人为故意,也就不能将该证据视为新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