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规定详细划分了事故的类别和处理权限。
首先,根据事故性质,分为四类:
其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分为四档:
对于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旗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并上报盟市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盟市负责,上报自治区备案。乡镇和嘎查村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旗县监理机构指导下协助处理。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机构负责的事故,同时也能将自己处理的事故转交下级。在处理过程中,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农机监理机构会转交给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