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二章 农机事故分类和处理权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规定详细划分了事故的类别和处理权限。


首先,根据事故性质,分为四类:



    责任事故:由于驾驶或操作人员违反农机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的,农机监理机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意外事故:如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这类事故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技术事故:由农机设计、制造、改装或修理质量问题引发,同样按国家规定处理。
    破坏事故:经认定为人为故意造成,这类事故将转交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分为四档:



    轻微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元。
    一般事故:涉及重伤1-2人,轻伤3-9人,或损失500元至5000元。
    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3-9人,轻伤10人以上,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损失超过20000元。

对于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旗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并上报盟市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盟市负责,上报自治区备案。乡镇和嘎查村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旗县监理机构指导下协助处理。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机构负责的事故,同时也能将自己处理的事故转交下级。在处理过程中,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农机监理机构会转交给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