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的比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4

中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人民对政府有更高的依赖度,因此应有更为全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不重视保险,以致中国的强制保险在立法、覆盖范围、险种开发、监管制度等方面相对较为落后。依据中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
中国现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二是《煤炭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建筑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外,正在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强制保险。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4部法规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一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二是《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三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四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海上或内河运输的污染等强制险是可以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归纳起来,中国现行法律确立了7种强制保险,并且其中有的是可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加上实际执行不彻底,强制保险还未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中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全国保险业只有3家公司,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格局,保险公司不注重市场营销和提高服务质量,而是通过公关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发文以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以至于有些地方将保险列为变相乱摊派、乱收费的一种,予以清理。正是针对这种现象,保险法严格限制了强制保险的权限,这对抑制利用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保险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中外资保险公司约100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随着保险在处理突发事件、稳定社会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作用越来越突出,仅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显得过于严格,而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已经被突破。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全国有2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及其他形式实施了这一强制保险;又如,有的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要求对一些公众营业场所实行公众意外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鉴于中国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加强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
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保险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因此,在审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当特别注重条款的公正性,非盈利性,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对条款的公正、费率的高低等均无选择权和谈判权,特别是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特定的利益主体关心被保险人的权益。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本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规定为以后审批强制保险费率树立了典范。推动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利用保险的市场手段帮助政府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而并非帮助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或盈利。因此,在审批费率时,应当扣除盈利因素和部分展业成本,要特别注意程序公开,原则上应召开听证会,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将精算数据公开,支持媒体报道,来年再对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用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 对强制保险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核算办法。
加强对强制保险理赔的监管。由于保险是射幸合同,依法理赔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核心环节,这一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得到具体体现,该《条例》针对理赔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规定了保险公司三项义务:
其一,及时答复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的义务;
其二,收到赔偿要求后,1日内说明赔偿标准、需提交文件等;
其三,5日内核赔、 10内赔偿保险金。这与现行同类商业保险相比,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少数保险公司信誉不佳、存在拖赔拒赔的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取消违法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因此,做好强制保险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干本行、想全局,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理念,认识到这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有效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90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的相关规定,强制保险过期视为没有放置保险标志,要扣留车辆,要扣1分,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