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智能引导、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安监、民防、行政审批、工商、质监、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空间,投资建设地上、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具体扶持政策由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编制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各县(市、区)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配建比例。
  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数量和区域未经规划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或者改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邻近区域存在停车位缺口的,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可适当提高该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20%增建停车位,并对社会开放。
  新建建筑物超标准配建并向社会开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可以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第十二条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投入力度,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中心城区6000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的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