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8-06-27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文: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置审批申请表。
智博网络提醒:申请表格,请到各自省卫生厅网站下载,不同的省可能不同;
(二)、申请书:含申请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办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宗旨、服务对象等;
(三)、申办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