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其他辖区或领域内能执法(跨辖区或领域执法)吗?

比如一名森林警察,他能在他的辖区之外执法吗?或者他能执行其他种类的公安执法吗?比如他见有人在进行犯罪行为时能抓人吗,抓了之后该怎么办?谢谢指教。

第1个回答  2021-06-02
可以,但应当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可以,但应当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2个回答  2018-12-28

    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非所在地户籍,警察可以直接进行异地抓捕,不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为当地户籍,警察可以异地抓捕,原则上应该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事实上也有很多不通知的。

    异地抓捕,警察只有抓捕和要求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权力,其他的权力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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