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03-1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是符合法定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9条讲述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情形,40条讲述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从你讲述的情形看,老板是想直接解除合同,其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