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我是安徽省芜湖县农村,我家在1999年由于当年发大水,我家刚盖好没几年的三间瓦房和一间厨房,乡政府说是危房要求我家自行拆除,当时我在外打工带800元钱叫村民帮我拆除了,后来每年回家过年都借住我丈人家或别人家,请问我这样情况能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吗

第1个回答  2014-08-07
1、 首先向村里询问,是否还有宅基地安排。
2、你是无宅户,且是农村户口。追问

就是有宅基地.村书记和村主人不批也没办法.前几年我就申请了自留地盖房.想照顾年纪大的父母.先是同意了.后来说政策不允许、不给盖房.当时好多家都在盖房.人家都盖好新房还是楼房.了我家平屈都没有盖.父母年龄都八十的人了.敬孝都不放便.因为没有地方住白天看父母晚上还要回市里住.父母不高兴我们做子女的也没办法.

追答

估计你父母有宅基地(比如和其他子女一起作为一户),而你没有安排宅基地资格,因此村里不再安排的。

第2个回答  2016-03-06
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由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24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