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的认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12-23
(一)法治理论指引的滞后现象
  在权威理论建构的层面,以往的法治理论在内容上还不够完善,在地位上还没有得到充分确定。 虽然依法治国的权威理论在社会领域得以广泛传播,但是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具体位置、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应然关系、贯彻法治的具体途径等重要法治理论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澄清。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我们对于依法治国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则一直存在模糊认识。 在学术理论研究的层面,法学界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要么是直接引入西方主流法治理论,要么针对中国的法治现象进行简单的解析或一对一地进行功利性对策研究。 学术成果普遍遵循“现状揭示———西方经验———中国对策”的三段论式的、过于简单的理论逻辑。 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导向坚持与深入研究始终缺乏强劲动力。
  至今,中国法学界始终没有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性的、能够切实地解决既存法治问题的内生性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法治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盲目性的特征。
  (二)法治道路选择的自信不足
  法治中国建设推行至今,取得了诸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道路的选择就是一个重大问题。 经过冷静反思,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前苏联的法治意识形态还是西方传统法治理论,生搬硬套到中国来,实际上都会成为一种理想化的假想,并不符合中国法治运行的实际逻辑。 事实证明,未经当代中国社会实践检验的、假想的法治模式,根本无法评价乃至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 自信才能自爱,自爱才有自省。 法治中国建设首先要对中华文明持有文明自信,对中华民族持有民族自信。
  其实西方法治理论早已注意到亚洲国家的“儒释道”宪政理念和政治智慧在治理国家中的精妙作用,我们自己却丢失了这份本该有的选择法治道路上的自信。 当前在法治道路上,既要防止“左”的僵化教条,又要警惕和反对右的倾向。 法学学术上的“西化”、崇洋媚外、浮华赶时髦,都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法治实践运行的失衡失序
  中国法治建设历经数十载,在法治实践领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应接不暇的新型社会现象与法律现象使得我国立法者不得不采取“运动式”的法律移植方式来健全法律体系,尽量做到有法可依。 我们却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用近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进行理论磨合和信仰构建,这必然会造成我国法治实践在精神和行动上的“消化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立法不良、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守法不诚、监督不力的失衡、失调、失序现象。 立法在内容上缺乏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司法在过程中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执法在实践中缺乏严肃性、严格性、文明性;守法在行动中缺乏诚信性、主动性、自觉性;监督在落实中缺乏实效性、实质性、具体性。 “政府权力越位、错位、缺位导致微观经济活动受干预过多;导致权力寻租、行政效率低下,投资消费失衡、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法治建设的根基不牢不实
  法治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法治建设一贯采取“自上而下”的建构主义模式。 学术型、精英型的立法模式与广大中国法治实践者存在着不同的话语体系,欠缺话语沟通平台的基层法治实践者只能绕过成本高昂的法治解决途径,运用老百姓自己的“智慧”寻求一套有利于法治体系外的法律规避式的潜规则。 法律规则与法治现实的脱节导致了中国法治建设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层级中的发展不平衡。 尤其是在基层领域,法治状况存在着大量的严重问题,法律制度的贯彻程度较为有限,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治建设的基础不牢不实,发展很不平衡。基层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这种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思想深处的认识基础不牢不实。 上级机关与领导人员对于法治建设的认识模糊以及重视不足,直接导致法治理念的贯彻与法治实践的推行缺乏足够的动力与支撑。二是群众基础不牢不实。法律法规虽然明存于纸上,但是无法得到广大群众的广泛认同与深入理解,许多群众不信任法律,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 三是基层基础不牢不实。 就总体而言,越是接近于行政级别顶端的领域和地域,法治效果越好,越是贴近基层的领域和地域,法治的贯彻就越不充分。四是行业基础不牢不实。许多行业的实际运行更加依赖行业内部的各种“潜规则”,而偏离法治的轨道,甚至排斥法治力量的介入,大搞“独立王国”。 五是法治队伍基础不牢不实。 法治的顺利推进应以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专业队伍为基础,而当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整体上还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准。
  (五)法治的权威信仰亟待提升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源自西方,而西方世界也经历了从对法治的美化甚至神化,转而跌入法治神化破灭、“礼崩乐坏”的社会阵痛过程。 法律应该被信仰,法治应该成为社会机制中的权威力量。 中国真正的法治信仰构建的图景应当是,民众的个人价值与法治的核心价值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民众的法治信仰应该是民众内心洋溢出来的,法治权威应该是民众自愿崇拜并推崇的。
  反观现实,中国法治力量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远未树立起来,人们在遇到社会纠纷与社会矛盾时往往寄希望于“托熟人”、“找关系”、“走后门儿”等非法治途径的“潜规则”,而对司法、执法等法治力量缺乏起码的信任与依赖。 在司法领域,公信力缺失的情况尤为严重。 正如澳大利亚大法官马丁所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长此以往,理应成为基本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就会逐渐因失去社会民众基础而被边缘化、空洞化,这无疑对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六)法治“硬的一手”运用不够
  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与社会治理机制,在途径和手段上既要有“软的一手”,也要有“硬的一手”,既要有柔性的一面,也要有刚性的一面,二者都要灵活掌握、适时运用,不可偏废,共同服务于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 忽视软和柔而片面强调硬和刚,抑或忽视硬和刚而片面强调软和柔,都是错误的。 就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现状来看,尤其要注意,法治理不可失之于软,失之于柔,失之于弱。 对人民应爱之又爱,对敌人要恨之又恨。 对于践踏法律、破坏稳定、危及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的行为,法治力量不能毫无声息、视而不见,要充满自信,该出手时即出手,并正确运用有利策略,分化敌对阵营力量。 要始终牢记,对不法分子和不法现象的姑息,就是对损害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纵容。 要坚决克服模糊认识,要有执法的底气,要充满自信、理直气壮地把专政的一手用起来,把刀把子的一手用起来。 刚性严明、严格执法与野蛮的粗暴执法泾渭分明,与现代文明并不矛盾。
  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应有的重要地位
  在以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法治中国虽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重视,但是没有将其上升到一个应有的重要地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蓝图中,法治中国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有待进一步加以明确。 只有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地位明确下来,向权力机关与社会公众宣示其极端重要性,才可能真正将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贯穿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事实上,法治中国建设与“五位一体”建设联系紧密。
  在具体的理论建构中,可以考虑将法治中国建设与“五位一体”建设相并列,以使其获得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我们也可以进行充分的论述,在充分强调法治中国建设高度重要性的同时,倡导将其渗透、贯穿于“五位一体”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明确提出:没有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推进,“五位一体”建设就不可能获得保障和成功。 具体来说,第一,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应进一步得到提升,引起全党、全国、全社会、全体人民的高度重视;第二,要对法治中国建设进行权威的理论定位,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获得重要地位;第三,应通过各种途径,使法治活动成为每个公民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坚定不移、充满自信地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与要求。 在学术氛围日益“西化”与部分学者盲目崇拜西方社会法治理论与经验的背景下,我们更要着重强调法治中国建设所秉持的“中国特色”。 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确有可资借鉴之处,但其成功也是根植于西方社会的历史传统、基本特点和固有属性而来的,并非依靠某种学说观点就能即刻点石成金。 “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 ”
  对于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一方面,我们要拥有兼包并蓄的宽广胸怀,只要是有益的文明成果,我们都可以加以吸收与借鉴;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坚守“中国特色”的基本思维路径,始终追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指引,紧紧围绕中国的社会性质、民族传统与现实状况,切实着眼于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扎根客观现实,把握时代规律,不管风吹浪打,不怕说三道四,决不时髦献媚,坚定不移、充满自信地将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坚持下去。 法学教育的课堂,学术理论的阵地,各级各类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课题确定,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等职能部门,都要切实纠正在法治道路问题上存在的偏差。
  (三)全面加强符合国情的法理论建设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是对未来的理性谋划。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没有科学的理论来加以指引,都不可能获得预想的效果。 经过长期努力,法治中国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的理论建设还不完备,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整体上看,当前法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很多学说观点与现实存在较大的脱节,使得看似科学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收到良好效果。 因此,在全面加强法的理论建设的过程中,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导向。 反思当前法理论研究现状,不难发现,“表面繁荣、实际贫困”。 空泛、繁复、玄奥、花俏、重复、媚外,缺少适合国情、自主原创、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研究成果。 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应充分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意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实践出真知”的基本原则,注重法治调研与对策研究,以客观效果为归宿考量相关法律理论,全面纠正“书斋里面出学问”与盲目崇拜西方学说的理论建设思路。 法治中国建设真正需要的是内生性理论,它是从中国本土自生自发的法治现象中抽象出来,经过理论提升后形成的规律性结论。 对此,一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于具有强烈现实意义与实证效果的研究活动应给予充分的资源投入;二要加大导向力度,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充分树立注重国情和立足现实的基本导向;三要加强实证研究,鼓励现实研究与国情探索,摒弃坐而论道和崇洋媚外;四要加强基层实践调研,充分重视法治在基层的运行和影响;五要突出法治经验的提炼,及时总结与推广有益的成形机制与实际做法;六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结合型人才的培养、使用,充分发挥这些人才的作用,建构复合型法治人才库。
  (四)重建符合中国国情、基于平衡的法学理论大厦
  对于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 我们应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大力倡导和体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义务、权力与权力、义务与义务平衡的法理观,切实解决社会各领域严重失衡的问题。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领域的严重失衡,都有赖于法的平衡治理。我们还应深刻地认识到,从义务法、权利法到平衡法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是平衡法,平衡理论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新发展,平衡是法的总特征,平衡是法的内在力量,平衡是法的核心价值,平衡是良法的灵魂,平衡是法的最高境界,平衡是法的本质体现,法是平衡之法,法治是平衡之治,法学是平衡之学。 只有在平衡法理观的理念统御下的法治中国建设,才会被纳入有序发展和健康发展的轨道上。
  (五)注重立法的系统性、统一性、适用性、操作性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任何必要环节都不可或缺。
  立法的科学与完备,是良性法治过程的起点与前提。法律规定与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立法后的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环节就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 中国法治的诸多问题,均与立法缺乏科学性、操作性密切相关。 注重立法的系统性,就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将法律视为一个系统,统筹兼顾地考虑其中的每一个要素与问题。 不论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言,还是对于某一部具体法律而言,都要仔细考量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协调关系,要通过设计使其内部的各要素协调一致,共同服务于整体目标的实现。 注重立法的统一性,就是要求同级的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内容上相冲突,不能在指向上相矛盾,否则就会使执法者、司法者及守法者陷入不知所措的尴尬境地。 注重立法的适用性、操作性,主要是指不论法律规定本身多么符合逻辑、多么完整和严谨,如果在实践中不接地气,不能被有效适用、操作甚至根本落实不到社会生活中去,也都是徒劳无功的。 因此,密切着眼于法实践的环节,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 《劳动合同法》、《新刑诉法》、《婚姻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存在脱离实际、不接地气的遗憾。 我们必须明确反对立法上脱离实际的“精英路线”,积极倡导符合实际的“群众路线”。 对于立法主体,要设定严格标准,要求其具有实际的法治理工作经验或生活经验。 例如,简单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接触过婚姻的未婚者,怎么有能力参与到《婚姻法》的制定、修改与实施中呢?
  (六)充分调动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在效果上是顺利而卓有成效的,在方式上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依靠权力机关自上而下地“推行”来实现法律制度与法律治理的运行。 但事实上,更为科学与更为合理的法治模式应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密切结合,没有权力机关的主导,科学的立法无以产生,而缺失了民意的基础与民众的反馈,法治也无法得以有效推行。 因此,我们应采取各种措施,充分调动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将法治事业、法律活动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让广大民众充分理解到与切身体会到,法治事业需要他们的深度参与,法治活动需要他们的意愿来加以支持和推动,法治过程不仅仅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来加以主导,更要由每一位社会成员来加以主导。 “要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维稳的前提必须是维权。 ”
  如此,法治中国建设的民众基础才会不断地得以扩大,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才会更加顺利。
  (七)大力营造敬畏、信仰、遵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与国家治理方式,并不是独立地在社会领域与国家层面发挥作用的。 我们研究与推行法治中国建设,不能将法治作为一种孤立的现象与独立的体制来进行考量,而要充分考虑到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氛围与具体环境,处理好涉法工作部门与其他部门、法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治中国建设若想在社会领域得以顺利推行,其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拥有普遍的敬畏和坚定的信仰,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营建敬法、信法、用法的有利氛围,将法治、政策、习俗、信仰以及道德等充分加以融合,共同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以往的法治建设中,我们更多地将思路局限于法律制度建构本身,更多地争论于某项规定是否科学和合理,往往忽略了法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总体上在社会实践中被人们认可、接受与应用的程度。 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大力营造敬畏、信仰、遵从法律的社会氛围和环境”纳入今后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工作当中,并认真对待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应是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软实力和润滑剂”。
  (八)切实提高法治队伍建设的专业水准
  没有一支忠诚、敬业、专业的法治队伍来践行法治,没有千千万万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法律从业人员来操作法律,再科学、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止步于各种规定之中,再宏大、再高远的法治理想也不过是纸上谈兵。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项措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切实提高立法、司法、执法、法监督法教育主体的职业意识、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准入标准,精心进行培育,将培养、使用法律人才的目标落到实处。 同时,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性,完善司法工作人员任用制度。
  当法治中国建设事业在拥有了一支具有很高专业水准的建设队伍时,其不断进步与发展即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与坚强有力的支撑。
  (九)真正加强法定程序制度设计,合理确定自由裁量空间
  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推进,要靠良法的有效实行,良法的有效实行,要依赖法治主体的具体操作。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可能穷尽规定社会主体可实施的所有行为,不可能覆盖社会领域中出现的所有现象。 这就为法治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提供了现实依据,也为权力寻租腐败空间的存在提供了各种可能。 如果运用得当,自由裁量权能够很好地沟通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 但是,如果自由裁量权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并未巩固,那么这种权力反而会削弱法治的力量。
  对此,我们必须真正加强法定程序制度设计,合理确定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法律监督者等法治主体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基本层面和技术层面想方设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
  (十)充分认识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
  
  在以往的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往往依赖“运动式”的建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 事实上,法治中国建设涵盖的领域十分宽广,涉及的矛盾十分复杂,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有一用百灵的灵丹妙药,只能依靠我们下定决心、脚踏实地、逐步积累、立足长远地渐进推行。 事实证明,“运动式”的法治中国建设无法实现其最终目标,而只会为形式主义、犬儒主义提供大行其道的空间。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法治中国建设不是一时的“运动”,而是一项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 法治中国建设的复杂性与全面性,要求我们开展的法治事业必须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群体,既要拥有高瞻远瞩的视野,又要秉持时不我待的作风,坚持法治建设要“从娃娃抓起、从现在抓起、从全民抓起、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
  同时,要深入研究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确定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方法,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研究和解决,真正在取得实效上下真功夫,日积月累,长期坚持,必见成效。 具体来说,一要系统谋划法治方案,明确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主要途径、破解难题、注意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运用系统思维统筹兼顾地考量法治建设;二要下真决心与大气力,在社会舆论导向上充分强调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要性,在资源上舍得投入成本,光说不练只会空谈误国;三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充分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四要上下联动、全员发动,同时获得上层领导和基层支持的法治事业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指向;五要深入探索内在规律,注重策略方法,只有准确把握规律才能全面推进法治全局,只有灵活运用策略方法才能有效解决法治问题,最终在动态平衡中引导法治中国建设事业不断前行。追问

太长了吧美女,这就是一个简答题

追答

那你就写主要的句子啊,有分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