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请愿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在第一次请愿时提出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中,指出了请愿四项重大的意义:
一、台湾情况特殊,不同于日本国内,有特别立法之必要。 二、日本是立宪国家,台湾在其统治之下,应享有立宪政治之待遇。 三、台湾总督同时掌握立法权及行政权,违反宪法精神,应将立法权还给人民。 四、设置台湾议会,台湾的特别立法与预算审核,改由台湾议会进行。不过,在台湾议会的定位上,地位是不断下滑的。依林呈禄在治警事件法庭中的陈述,台湾议会是独立于日本帝国议会之外,以台湾为范围,掌有立法权与预算权的殖民地特别议会。不过在第二回请愿的理由书中却有所退缩,将施行于台湾的法律,又分为“日本台湾共通性质之立法事项”,以及“将实际上帝国议会所不能代办之有关台湾特殊事情”,前者的制定样仍归给帝国议会,仅后者归给台湾议会。
对于日本国会议员而言,台湾议会的权限、选举方式、税收分配等等细部规划均付之阙如,具体轮廓不明确。统治当局更直指,若设置与帝国议会拥有同样权力的议会,即为变更宪法条文中将议会明定为“贵族院与众议院”之条文,只能由天皇发动,不可由人民请愿权提出。面对这种指控,林呈禄与蔡炳耀在1924年的第五次请愿中,提出一份“释明书”,挑明:
“请愿人等,并非要求在台湾设立掌有立法全权之议会,其用意不外要求获得对台湾行政费预算之审议权及根据台湾特别之民情风俗,参与地方性法规之审议权,要之其权限即等于日本国内之地方议会而已。”
台湾议会原为拥有台湾立法全权的殖民地特别议会,后变为仅限于特别情事立法的议会,最后权限仅等同于日本内地的地方议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