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告已贴出,被告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被中院裁决驳回,执行公告还有效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2-10

  当然有效,即使在再审期间,也仅仅是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废除。

  再审审理,与一、二审民事诉讼不同的程序特征:

  (一)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无论是因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或者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动再审,只要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原则上都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避免因为执行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1.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在确认其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于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再审审理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回应,确认是否撤销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由于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故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2.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并据此作出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