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注销登记 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这里涉及许多文件签字手续,建议最好还是本人亲自办理为好。
追问是4个人出资的,股东上次来开完注销的会议,注明指定办理代理人之后就都离开了,现在工商局要求所有股东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他们那签字
追答所以,最好按工商要求由股东亲自前往签字。如果股东在外地,那就和工商部门说明情况,然后由股东全部签完字再送工商,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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