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应聘于A公司,并同时安排至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工作,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

公司为独立法人),期间由A公司代发部分工资与代缴社险。
2010年本人被调回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现在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愿意支付2010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能向A公司要求2006-2009年的经济补偿金吗?

第1个回答  2014-08-11
可以要求,你最好能够拿到两家公司存在关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