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6-23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总 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 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5.2. 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 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3.2.10.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2.11.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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