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如果是普通案件,法院依然有机会采纳量刑建议。
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此时,如果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中,对于被告人建议采取缓刑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应当采纳缓刑的量刑建议。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采纳量刑建议,判决缓刑。
对于除了认罪认罚从宽以外的普通案件,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对于案件性质、量刑时间的判断是准确的,法院对于除了重大疑难复杂的一般案件,有很大概率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此,对于普通案件,人民法院依然有很大概率采纳量刑建议,判处缓刑。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量刑建议是必要前提。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方向也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支持,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为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认罪认罚应当作为单独情节予以评价。在认罪认罚情节评价中应坚持体系化的思路,通过明确减让幅度,设定整体从宽上限,合理剔除与自首、坦白、赔偿损失等从宽情节的重合部分等方式,构建对认罪认罚情节的科学评价体系。要通过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完善量刑协商程序规则,规范量刑建议的内容与调整方式等,构建我国量刑协商程序,确保量刑建议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探索适当降低从宽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以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法院无理由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判罚后无理由上诉的情形,应当依法合理运用抗诉手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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