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药的定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5-20
《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称为劣药。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劣药定义
《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
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称为劣药。
法律法规
(一)执法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4、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3]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资格;没收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