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应该怎么走法律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依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是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实,增加其财产总额;
二是他方受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
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此点在罗马法上叫无原因,瑞士债务关系法称无适法原因,德国民法叫做无法律上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继了德国民法的称谓。从法文化的同构性来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当是我国大陆民法最便捷的选择。依台湾民法学者的观点,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1、自始无给付目的;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之不达。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规定,财产受损人一方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以受益人拥有对不当收益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为前提。也就是说,受损人只有在不能依所有权请求返还时,才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我国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说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同于基于所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因为两种请求权不得并立,且从适用所有权返还制度使受害人更能主动、有利地行使请求权来看,是优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换言之,受害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时,原则上应排除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债务履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债务,是指不当得利之债以外的债务,以合同债务居多。在债的关系尚未消灭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履行应该履行的债务,纯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及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无所谓不当得利。于此场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是基于原债的关系,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制度;是债务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而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因此说,债务履行请求权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例如:买受人受领给付物后拒不支付价款,出卖人请求买受人交付价款的权利,是债务履行请求权,而不能说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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