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已开出的营业税发票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5-05
根据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除此之外,其余原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政策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发票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
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发票缴销手续。
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