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上海海事大学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该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该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学生社
团在提高学生素质、繁荣校园科技文化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照《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海事大学的学生社团是由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自发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
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校纪校规。
第三条 该校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服务社团成员,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科技文
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该校学生社团应服从共青团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
协调和管理。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直接由校团委和社团联管理的称为校级学生社团,由学院分团委直接管理、校团委间接管理的称为院级学生社团。
第五条 上海海事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隶属于校团委领导,是一个受校
团委托,协助对全校学生社团实施具体引导、扶持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 具备条件:发起人数不少于10人,申办人未受过校级处分,申办人具备管理以及
涉及的专业能力;社团全称、简称、其他允许使用名称,性质定义及所属类型,活动类型及服务对象,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章程,指导老师或顾问,其他应具备条件:
(一) 社团申办人核心成员为首届社长,首届各部门干部必须为发起人员;社团全称名号
使用规范。
(二) 社团必须有指导老师,每个社团必须配备一名海大在校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
(三)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Ø 社团名称;
Ø 类别、性质和宗旨;
Ø 活动内容;
Ø 成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Ø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Ø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Ø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制度;
Ø 社团内的奖惩制度;
Ø 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Ø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办手续:申请成立社团须撰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报告》,并填写《学生社团成
立申请表》。申请校级社团交由社团联及校团委审批。申请院级社团交由学院分团委及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成立申请报告》包含内容:申办人履历,社团运作可行性分析,学年计划,章程,指导老师身份证明与基本情况,并请指导老师确认签字。
第八条 校级社团在成立之前须进行答辩以测试现有骨干人员能力及工作计划,能力资格是
否得到认可与允许;社团准备情况、发展方向、成立基本条件是否满足。
第九条 试运行:社团成立试运行为一学期; 由社团联考评部并对社团实际操作情况,内
部机构,经费财务管理,社长及部长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条 新社团考评内容参见附表《社团试运行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注册:学生社团应在学年初接受社团联的注册,并详细填写《学生社团
注册表》及《学生社团注册书》。未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学年初社团联将根据学生社团填写的注册材料安排注册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完
成注册,方可在本学期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新成立校级社团通过试运行后须进行注册,并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及《学生
社团注册书》。新成立学院社团无需试运行,待校团委审批通过后至社团联办公室进行注册,填写《学生社团注册表》及《学生社团注册书》。
第十四条 学院社团如需更变为校级社团,必须获挂靠学院分团委批准后重新递交《学生
社团成立报告》并交由社团联及校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 活动有外联,须先向社团联融资部进行申报,并得到校团委审批,才能进行该活
动申请。外联未报批的,不能进行活动申请。
第十六条 社团在活动开展前,须填写《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以及其他需要的申
请表;并提前6个工作日将以上申请材料交至社团联办公室。
第十七条 《活动申请表》及《活动策划书》应注明活动中是否使用横幅,海报,电子屏或
其他宣传物品;应注明其宣传内容及地点。如需使用相关宣传设施,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第十八条 《活动申请表》及《活动策划书》应注明活动中是否需要借用桌椅、教室或其他
公共场地及设施。
第十九条 社团如需租借多媒体教室,需在递交《活动申请书》时一并递交《多媒体教室申
请表》,需注明是否需要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将在《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以及其他需要的申请表递交当
晚进行审批,标注审批意见并签章;标注审批意见并签章后,将活动申请材料递交校团委行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值班人员通知社团取回《活动申请表》,方可举办活动。
第二十一条 若活动无法通过批准,则活动不得开展。
第二十二条 若活动策划存在问题,则需撤回修改,有必要可以调整活动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若活动涉及占用户外公共场地及设施,凭批准后的《活动申请表》,由社联统
一去相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活动批准后社团领取经盖章的《活动申请表》,活动进行时以该表作为凭证。
第二十五条 若活动时间、地点等因素为各种原因需临时更改的,应提前到社团联办公室值
班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活动申请表》遗失,则不得进行活动经费的报销,并在学期末社团考核
中扣去相应分数,且本次活动不能参加十佳活动评选。
第二十七条 活动结束次日12:00之前递交电子版活动新闻稿及活动照片至社团联新闻部
邮箱。一周内,按照模版填写《活动总结书》,连同《活动申请表》原件交至办公室(社团可自行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未完成活动总结,社团不能申请新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递交活动新闻稿,该活动不能参加学年十佳社团活动评优工作。如累计
三次以上未递交活动新闻稿,将取消本年度社团评优资格;如社团新闻工作突出,评优时将被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本章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适用于校级社团,学院社团的活动申请可由二
级学院分团委通过,直接交由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社团须每学期向社团联递交书面活动汇总作为学年评优附带材料。如未递
交学期活动汇总则将被取消学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该校学生社团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提高学生社团工
作质量,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提高社团管理和服务水平,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社团联决定对该校学生社团进行社团评比。社团评优分为星级社团评选、十佳活动评选和十佳社长评选。
第三十三条 参与星级社团评选的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校团委批准,同意成立的该校社团;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社团的自身建设;
(三) 有一个比较坚强的、有威信的、团结的社团领导集体,工作有创新有实效;
(四) 拥有自己独特的社团文化,积极开展社团活动,有特色、效果好、受欢迎、有一定
的会员认可度;
(五) 社团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平时活动正常,学期有工作总结;
(六) 有全局观念,能积极配合和完成团委及社团联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 社团经费管理严格,使用合理。
(八)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体现不同学生社团管理、服务水平和社团成员的满意程度,社团联将星级社
团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具有以下标准:
(一) 五星级社团:社团在校内外具有影响力,获得过校、市级等荣誉。
(二) 四星级社团:社团在校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有特色,表现突出。
(三) 三星级社团:社团运营良好,较有特色。
(四) 二星级社团:社团正常运营,无特色,表现一般。
(五) 一星级社团:社团业绩不佳,运营不规范。准备停业或注销。
第三十五条 星级社团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在校级学生社团中评选出五星级社团不超过全
校社团总数3%,四星级社团不超过全校社团总数的6%,三星级以上社团数量不超过全校社团的30%。数量根据四舍五入法则保留整数。
第三十六条 社团处于试运行期间无评选星级社团资格。
第三十七条 星级社团评选前,各社团应向社团联递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学院社团以学
院分团委推荐的形式参加星级社团的评选,评比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涉及的条件。学生社团参加星级社团评选都应认真填写《星级社团评比申请表》。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由社团联合会定期公布星级社团评选结果,进行表彰并颁发星级奖杯和
星级证书。星级证书由该社团永久保留,星级奖杯采取流动制,有效期为一年。若某社团连续获得五星级社团三次,可永久保留该五星级社团奖杯,并允许将社团名称刻上奖杯。
第三十九条 在市或市以上级社团评比中获奖的学生社团,可破例在该学年星级社团评选中
提升一个以上等级。原为五星级社团的,仍保留原星级。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发生下列情况,可直接取消星级社团评选的资格:
(一) 学年内有未及时办理社团注册手续;
(二) 受到处罚,在处罚期内尚未结束;
(三) 捏造评比数据,被查处;
(四) 学年内社团考核有不合格的;
(五) 有其它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可直接降低该社团星级社团评选的等级:
(一) 在评选结果产生后两个月内,即受到处罚的;
(二) 其它应该降低星级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暂时降低星级以一级为限,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暂时降低星级的处理不适用
于在星级社团评选中获得二星级的社团。
第四十三条 十佳活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面向学生社团,对学生社团主办或承办的活动
进行评比。学院社团以学院分团委推荐的形式参加十佳社团活动的评选,评比依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所涉及的条件。参加十佳活动评选的社团应详细填写《十佳活动评选申请表》,每个社团每次至多推荐三个活动参加评选,至多两个活动获得十佳活动称号。
第四十四条 参加十佳活动评选的社团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过正确的活动申请、审批流程;
(二) 有半数以上的社员参加;
(三) 有详细的策划和完备的总结;
(四) 按时递交活动新闻稿及活动照片;
(五)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发生下列情况,可直接取消其十佳活动评选的资格:
(一) 学年内未及时办理社团注册手续;
(二) 学年内社团考核不合格;
(三) 受到过社团联重大处罚;
(四) 活动中有明显虚假成份;
(五) 有其它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星级或十佳活动的社团若有合并、分立、撤销,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交
还星级证书或十佳活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十佳活动评选作为社团考核及星级社团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十佳社长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面向学生社团社长。学院社团以学院分团委推
荐的形式参加十佳社长的评选。参加十佳社长评选的社长应详细填写《十佳社长申请表》。
第四十九条 参加十佳社长评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在社团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二) 学年内社团考核合格;
(三) 社团在此社长在任期间未受过社团联重大处罚;
(四)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十条 星级社团评比及十佳活动评比将作为十佳社长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星级社团评选的奖励:在星级社团评选中,荣获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社
团将在以后活动中获得相应的活动嘉奖金额。嘉奖的金额由日后申请活动时提出使用方可使用。
第五十二条 十佳活动评选的奖励:获得十佳活动的社团将得到每个获奖活动相应的奖励,
嘉奖的金额由日后申请活动时提出使用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十佳社长的奖励:获得十佳社长称号的社长将根据实际情况得到相应的个人奖
励。
第五十四条 在各项国家级、市级学生社团活动及评比中,为该校以及社团联争得荣誉的社
团,校内将予以表彰。在星级社团评选、十佳活动评选、十佳社长、社团经费审批等方面,都将被优先考虑。
第五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有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的。 第五十六条 社团的处罚分为警告、整顿、注销三个等级。在一学期内连续得到三次警告的
社团应被整顿;一学年内两次被整顿的社团,将被被社团联强行注销。社团整顿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社团联将派遣人员进行监管,有关社团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对社团内部机构、社员组织、活动质量等多方面重新进行规划定位。被社团联强行注销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社团必须遵守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经申请,擅自开展社团活动,活动有损学校形象;
(二) 展开不正当竞争,打击报复其他组织;
(三)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学校及社员;
(四)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社团联资财;
(五) 侵害学生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
(六) 在对外交流中损害学校荣誉和利益;
(七) 以社团联的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八) 违反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社团活动不规范的处罚:
(一) 不经正规途径进行社团活动申请,擅自开展社团活动的,应得到警告的处罚。
(二) 在活动中不向社团联申报,擅自拉取商业赞助活动的,应得到整顿的处罚。整顿时
间视情节而定,在一至二个月,最严重的,其负责人可被社团联免职。
(三) 社团活动无论在校内校外有损学校形象的,应得到整顿的处罚,整顿时间视情节
而定,在一至二个月。
第五十九条 社团竞争不规范的处罚:
(一) 在社团建设和社团活动中,不得使用违反规定、违反道德的非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查处,应受到警告的处罚。
(二) 因社团利益或其它各种原因对校内外其它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社团应受到最轻整
顿一个月,最重社团有关负责人免职的处罚。
第六十条 社团诚信的处罚:
(一) 社团在各项工作中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各项数据虚报瞒报,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社团处以一至二个月不等的整顿处罚。
第六十一条 社团宣传的处罚:
(一) 不按规定进行活动宣传的,应给予警告的处罚。
(二) 社团擅自出版社(会)刊、社(会)报的,应给予警告的处罚;社(会)刊、社(会)
报内容低级,不符合道德规范,没有可读性,所涉及话题脱离社团职能及社团活动内容的,应给予整顿的处罚,整顿在一至二个月之间。
(三) 社团私刻公章的整顿的处罚。社团内部如需使用印章,须向社团联提出刻章申请及
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行为的也应进行整顿:
(一) 社团内部组织结构混乱,一个月内未有好转;
(二) 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不清;
(三) 因管理失职,社团负责人未及时有效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对于社团成员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的。
(五) 有其它严重违反社团联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行为的应进行注销:
(一) 社团注册后一学期内没有和社团联有任何联系;
(二) 学期排名最后5位的社团将根据情况予以注销
(三) 不服从有关部门处罚;
(四) 社团没有下届社长的接班人。
第六十四条 学院社团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节,不受到社团联的处罚,直接交由校团委的处
理,并获得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遵循客观、及时、明晰、职能明确的原则:社团所提供的
财务信息,应做到内容详实、数据真实、凭证完整,能如实反映社团内部的财务状况;社团每笔现金的收入与支出必须及时登帐;社团财务报表应当准确、清晰,披露的项目信息完整真实;社团应做到钱帐分管,各社长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三条 校级学生社团的经费分为日常运作费用和活动经费。日常运作费用为社(会)费上缴后的剩余部分,由社团自行保管,但应由专人负责账目管理。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统一存入每个社团的社团账户。
第六十四条 校级学生社团应备有书面形式的账本,及时记录各项收支;每学期期初需交本学期财务预算;期末需交本学期财务报表。社团联将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并出据审核意见。财务预算具体内容包括:本学期期初余额,预计收入,预计支出,预计期末余额。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期初余额,收入总计,支出总计,期末余额。
第六十五条 账目应符合规范,其中须包括:日期,摘要,收入,支出,相关凭证,余额,经手人签名,备注。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收入:会费收入;赞助收入;各类奖励;其他各项收入。
支出:宣传费用;社团内部刊物及社团服装费用;指导老师劳务费用;活动项目支出;其他必要费用。
凭证:社团所有支出必须具备正式发票作为凭证,收据无效(行政性事业收据除外)。
第六十六条 校级学生社团分立、合并、解散的财务分配办法:
社团分立后,所有经费平均分配给新社团。
社团合并后,各原社团的所有经费规新社团。
社团解散后,需将社团经费余额交于社团联。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取得社会赞助前应及时向校团委和社团联通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赞助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与上海海事大学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与上海海事大学社团联合会。
第七十条 本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