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8-06
医疗纠纷解决的思路及防范对策: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 全面创建和谐医院,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个系统工程,牵涉方方面面要从各个层面共同入手,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目标才能成为可能。
1、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大体有三条途径,即:一是医院方和患者及家属共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中的具体条款。
2、政府加快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加大卫生事业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卫生事业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财政对医院的补偿机制并保证补助经费足额到位,以革除医院以药养院、以药养人的弊端,根除过度检查治疗、开大处方的现象,促使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患者医疗负担,不断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切实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医疗服务需求。
3、患者自身原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双方信息、所处地位的不对称和病人及家属自身知识水平所限,网网病人对医生的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在医院临床治疗过程一旦治疗效果和病人所期望的治疗结果有所背离时,患者或家属就很难接受。这样就导致发生医患纠纷。
4、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医患纠纷主要由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医患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导致鉴定结果简单草率甚至偏向医院。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1―2年,患者及家属等不及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大多数司法程序耗费时间长又费钱,医疗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也就是人们常常看到发生在医院门口的“医闹”现象,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成了大多数患者采取的手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暴力袭医事件,政府及上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出于政治维稳,和谐发展、大局为重,往往就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医院“花钱买平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
医患纠纷冲突防范及应对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 。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都是共同抵抗消灭疾病的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加大力度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或家属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积极创建医院医患纠纷化解机制 。只要诊疗活动存在,医疗纠纷就在所难免。预防医患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样医患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解决也是一种和谐。这方面可以探索尝试外地已成功的做法:成立第三方调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和退休医务人员组成,对发生医患纠纷患者要求赔偿的,根据要求赔偿数额采取不同处理办法: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双方协调解决;五万元以内(此数额可根据地区情况酌定)以下的由第三方调解解决;五万元以上(金额可根据情况定)但是,必须经过医学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否则,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制度可有效防止极个别患者无理提出天价赔偿要求。 特别是打着以医患纠纷为借口进行的上访事件除医院方有过错但不愿承担责任外,全部建议走医疗调解或法律渠道解决。
3、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 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例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进行处理。这一地区医院,江苏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每月都要安排医院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工作,让他们首先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法律维权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太长,同时,人民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会对患者(代表)和医院(代表)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相一致的,医调委作为医疗专业性强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与人民法院合作。一、进一步改善人民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市场经济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维护社会稳定,专业性质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完全就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这样就减轻人民法院信访的压力,为人民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处理医患纠纷调解方面对于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节省了人民法院调解医患纠纷的时间和工作精力,提高了办事效率,也缩短了受理时间,及时以最短的时间解决医患纠纷。
第2个回答  2018-07-19

你好,医疗纠纷是现在无人不晓的一个词语。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某某地方又出现了医疗纠纷事故。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面对一边是为亲人焦灼的亲属,一边是尽力抢救伤员的医生我们无法说谁对谁错。所以在这时候我们应正确运用法律。以下整理了些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

1、正确认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条例》在技术鉴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都作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不仅限于此,《民法通则》仍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例》符合《民法通则》基本法的精神。但《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其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进行赔偿,只是纠纷发生的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参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同,充分体现了直接赔偿的精神。

3、有关医疗责任的认定

⑴、对医疗事件的认定,即对不属于针对患者采取治疗手段而发生在医疗机构的人身损害。有些医疗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者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应按民事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处理。

⑵、对医疗意外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认定。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难以防范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医务人员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严格谨慎地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但由于病员的特异体质或病情特殊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如青霉素皮试阴性,按常规剂量注射,仍然发生了过敏性休克,系因病员特殊的过敏体质所引起,属于医疗意外。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此种情况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不少治疗方式都有其并发症,但有些并发症可以通过正确选择操作方式方法,谨慎规范的操作及处置后恰当的治疗与术后护理得以避免的,只有少部分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如腹部有菌手术(如化脓性阑尾炎穿孔等)后发生肠粘连,选择性迷走神经切断术治疗胃溃疡,术后发生倾倒综合症等。对于认定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应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当我们再次面对医疗纠纷时,作为病人亲属的一方不应做出过激反应,应当相信医生的专业技术。而作为医生我们应当尽力抢救病员并且应当稳定家属情绪,不应不理不睬。当然,如果出现了对他人的暴力行为,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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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7-17
医患纠纷冲突防范及应对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 。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都是共同抵抗消灭疾病的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加大力度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或家属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积极创建医院医患纠纷化解机制 。只要诊疗活动存在,医疗纠纷就在所难免。预防医患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同样医患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解决也是一种和谐。这方面可以探索尝试外地已成功的做法:成立第三方调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和退休医务人员组成,对发生医患纠纷患者要求赔偿的,根据要求赔偿数额采取不同处理办法:万元以下的由医患双方协调解决;五万元以内(此数额可根据地区情况酌定)以下的由第三方调解解决;五万元以上(金额可根据情况定)但是,必须经过医学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否则,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制度可有效防止极个别患者无理提出天价赔偿要求。 特别是打着以医患纠纷为借口进行的上访事件除医院方有过错但不愿承担责任外,全部建议走医疗调解或法律渠道解决。
3、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 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例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进行处理。这一地区医院,江苏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每月都要安排医院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工作,让他们首先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法律维权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太长,同时,人民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会对患者(代表)和医院(代表)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相一致的,医调委作为医疗专业性强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与人民法院合作。一、进一步改善人民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市场经济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维护社会稳定,专业性质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完全就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这样就减轻人民法院信访的压力,为人民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4个回答  2018-06-29
一到六年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