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地 协 议 书
征地单位: ***办事处
***国土资源局 (以下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联合社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实施市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甲方拟依法征收乙方集体土地,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征地范围、面积:乙方拟同意甲方征收位***,面积88.39亩。
二、征地补偿:统一按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⑴土地补偿费:耕地每亩2.2万元,小计194.458万元;⑵劳力安置补助费:耕地每亩3.2万元,小计282.848万元; ⑷青苗补偿费每亩0.6万元,面积88.39亩,小计53.034万元; 上述各项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530.34万元。
三、以上拟征收土地,由甲方将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乙方所在镇(办事处)、村(经联社)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应从所征地地块动工建设前七天,付还乙方。
五、为充分利用土地,甲方征收的耕地在动工建设前,同意乙方种植短年生农作物,但不得种植长年生作物,不得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项目进行建设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地上农作物、附着物及建筑物应无偿依时自行处理、拆除,不得妨碍建设进行。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鉴证单位各执一份,其余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鉴证单位:(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该协议便有效:(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该协议(决定)便无效:(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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