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福建省莆田市一事业单位工作了将近4年(临时工),单位只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且是去年才缴的,2007年个人按8%缴纳,2007年前的按13%补,请问是否合理,辞职后能否要求退还多缴纳的部分?? 下个月辞职打算去北京,了解了一些,好像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移。在北京肯定也不太可能马上找到工作。 现在想知道,辞职后这个保险怎么处理,需要转为个人缴费吗,还是可以停保?如果在北京找到工作后新单位有缴纳保险的话,那原有的如何处理恰当(若新单位没有缴纳的情况又该如何)? 还有档案问题,我是中专学历,学校时也没说过档案的事,毕业后就更没涉及到这方面,请问这会影响到继续参保吗?? 注:本人户口在莆田市,属城镇居民。事业单位办理的养老保险好像属于机关社保中心。 尽量详细一点,现在是一知半解,乱得不行,帮帮忙,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