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完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依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缺失一直饱受诟病,此次进行修改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国家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次肯定,但是对于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小修小补,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关于侵犯隐私权以及关于特定物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只是规定受害人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未扩大至其近亲属。第二,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的任意性,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应当从侵权人的实际情况,侵权时的情节,以及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等因素考量加以立法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日趋成熟,而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所伴随的更多新情况的出现,而精神损害赔偿正是伴着经济的发展而成长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起步较迟,经过数年的探索和努力,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但是其缺陷与不足也非常明显。只有在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不断的完善我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具体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