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障措施的我国应对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策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应该承认,特别保障措施是一个对中国很不公平的条款,在某种意义上,“它完全是美国贸易法406条款的移植”,违反了自由和公平的贸易原则;但是,它也是“中国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的一种选择”,而且,中国寻求加入WTO(包括GATT)的努力也是建立在长期的战略考虑基础上的,简单地以特别保障条款是“在紧迫、意志受限的情况下做出的承诺”为理由,主张“撤销或使其无效”,似乎有点偏颇。作为政治大国和上升中的经济大国,我国应当树立“信守承诺,遵守条约”的国际形象。在此前提下,我国应采取对策,力争使 WTO成员减少适用和防止其滥用这一条款,积极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WTO是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有关协议首先约束政府行为。因此,我国政府应该从宏观方面采取对策,应对特别保障措施。
1.国家应完善立法,改革贸易体制,调整外贸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WTO规则和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贸易法律框架和贸易体制;但是,还有不少具体规则有待完善。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减低经济的外贸依存度,改变我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而代之以资本、投资、出口协调发展的综合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规范贸易企业出口行为,增加经济发展的内涵。
2.培育和完善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由于外贸体制的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产品出口主体包括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独立经营的专业外贸企业和外贸代理企业。 在有关WTO成员针对我国产品提起“两反一保”的指控时,往往因为贸易利益均衡与冲突的问题导致生产企业和外贸代理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之间、外贸企业之间缺乏内在协调与合作,疏于、惰于甚至放弃应诉,以致在大多数案件中我国被迫承担不利后果,这在另一方面又诱使更多的WTO成员对我国适用贸易救济措施。目前,对我国提起特别保障措施得以实现的案例还不多,但是,我们并不能掉以轻心,应加快建立应诉机制,确立“谁应诉谁受益,谁逃避谁负责”的原则,鼓励企业合作应对包括特别保障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
3.加大经济外交力度,加快区域经济合作。由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我国屡遭反倾销诉讼。现在,一些国家已经根据《议定书》第16条进行国内贸易立法,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企图已昭然若揭。因此,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开展经济外交,争取更多发展中国家和其它友好国家率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减少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建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以规避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
4.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磋商,妥善解决争端。在WTO成员针对我国产品适用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我国不应消极回避,应尽量利用磋商机制,化解矛盾,解决争端;必要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任何懈怠和侥幸心理都会导致严重的不利后果,损害我国的贸易利益。
5.加快人才培养,熟悉运用规则。在WTO后过渡期内,我国应加快培养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熟悉WTO规则的专门人才,尤其是擅长解决贸易争端的人才,使我国逐步完成由了解WTO规则逐步过渡到善于运用WTO规则直至参与制定WTO规则的成员角色转变,由被动维护本国贸易权益的WTO成员国变成主动维护贸易自由与贸易公平的主要力量。 1.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很不发达,有限的协会也是脱胎于政府机构,“衙门”作风并未完全褪去,有时还很严重,这很不利于政府的职能转变,也不利于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家应该简政放权,通过立法等手段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解决特别保障措施申诉中的独特作用。
就特别保障措施而言,行业协会至少应该发挥如下作用:(1)提供信息。我国企业信息不畅和缺乏与外国客户直接沟通是导致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行业协会应当是联结我国企业与外国商户的信息桥梁,为企业提供包括行业预警在内的各种信息。(2)行业自律。企业的终极目标是利润,对利润的追逐容易导致其漠视甚至破坏规则。在对外贸易中,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规范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通过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3)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保护神。在因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使本行业企业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时,行业协会应当利用本身优势和力量,协调和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维护本行业的利益。(4)游说外国政府、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就特别保障措施而言,在实施国国内产业受益的同时,该国的商户和最终用户利益也受到损害。如果我国的行业协会能通过游说实施国政府、行业协会或相关利益集团等方法促使实施国国内形成反对对我国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力量,无疑会加大我国的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