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4-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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