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依法做好辞退、离职离岗和退休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四)做好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出入国(境)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归国(境)访谈工作;
(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
(六)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第八条 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发现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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