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进行。对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审计查证结果经审计机关同意后生效。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问题的审计查证报告,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查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其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后,可作为审计结果。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