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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殊病种政策 - 11问答网

北京市特殊病种政策

如题所述

北京市特殊病种政策如下:
“特殊病种”办理要求: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及肾移植、肝移植、肺移植(定点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安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心脏移植(定点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可提出“特种病种”申请。
医保待遇:
自“特殊病种”备案生效之日起,患者于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特殊病种”相关费用(需在特殊病窗口交费)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患者于本人选定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备案周期360日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北京医保特殊病种种类: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肾透析;
3.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8.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9.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0.多发性硬化;
11.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本地就医备案流程:
1、在本市医院进行特病备案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院办理备案。
在医院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医生签字后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医院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个人留存一份。
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1、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选择外地定点医院进行特病备案的参保人员,需到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备案时需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填写齐全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医保中心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个人留存一份。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备案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保障参保人员及时准确享受特殊病种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特殊病种相关服务前,应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6〕30号)要求申请开通特殊病种备案权限。
对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住院类费用进行结算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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