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出台规定: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7

为规范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的权属管理,充分发挥配套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居住环境,维护商品住宅业主和开发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权属纠纷,结合本市实际,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拟订了《汕头市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权属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住宅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十一类:

(一)教育类:幼儿园、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

(二)医疗卫生类:居住区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三)文化体育类: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住区老年活动中心、小区级老年活动中心等;

(四)历史文化类: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周边保护用地等;

(五)商业服务类:肉菜市场、商铺、超市等;

(六)社区服务类:居住区级老年服务中心、小区级老年服务站、居住区级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社会福利设施、托育机构(托儿所)等;

(七)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八)市政公用类:垃圾转运站、公厕、开闭所、电信支局、邮政所、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

(九)道路交通类:道路用地、社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自身配套停车位、人防停车位、公交首末站等;

(十)绿地广场类: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街头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

(十一)其他:大堂、会所、小区游泳池、小区泳池更衣室、物业服务用房等。
△摄影师马卡拍摄 请勿作他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住宅配套的建筑区内不属于城镇道路的道路、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个人所有的绿地,以及地上公共健身设施、架空层、大堂、小区游泳池及更衣室、物业服务用房和按照有关规定属于房屋产权分摊面积的建(构)筑物等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商品住宅配套的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无偿移交归属政府所有的其他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由开发企业实施建设的,其产权归属开发企业所有。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品住宅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其中属无偿移交归属政府所有的服务设施,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发企业应按要求将其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给承接单位,不得销售,并协助承接单位办理服务设施的确权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