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201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五、将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六、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本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

  “本市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和重点地区节水开源。”七、将第九条修改为:“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八、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等取水的;

  “(二)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在中心城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用矿泉水的;

  “(五)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六)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地的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建立市和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年用水量在三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用水户的用水情况采取实时监测措施。”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从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十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合格的产品。”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