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分配的正义(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6
《政治学基础文献选读》读书笔记

这一章在 Anarch, State and Utopia 中是第七章,原标题为 Distributive Justice, 一般译作分配的正义。因为这一版的中文译本太烂,所以需要结合英文原文来阅读。

本章开头,诺齐克Nozick就表明了这一章的主旨:

诺齐克也表明了这一章的论辩对手,主要就是罗尔斯,因为他将在这一章,反驳这样一种观点:

虽然本章名字叫做分配正义,但是他表明因为“分配”这个词不够中性,会让人联想到有某个拥有所有资源的庞大的机构对资源的分发。而实际上,至少在西方世界,不存在这样的集中分配,也不存在哪个机构能够拥有全部资源,也就是“分配”这个词,与私有制是有对立的意味的。

Nozick认为,在西方社会,广泛不同的人们控制着各种资源,新的持有来自人们的自愿交换和馈赠。也就是,资源的流动是建立在西方私有制现实之上的。

所以Nozick表示,他将使用持有(holdings)来代替分配(distributive),用justice in holdings代替distribute justice,即用持有的正义代替分配的正义。【看译文,持有,总是搞不清是表示持有的动作,还是持有的东西,英文holdings清楚的表明,是持有的东西。】

【看了译文才知道,这里的权利用的是Entitlement,而不是通常的right,虽然都译作权利,但在法学,这两者还是不同的,entitlement更多的只具体的实施性的法律条文,而right更多的指抽象的政治法。】

Nozick表明持有的正义( justice in holdings )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是关于持有物的最初获得。这包括,无主物如何变成人的持有物,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有哪些途径。

这一部分的结论truth将被概括为 justice in acquisition ,即获取的正义。

第二是关于持有物从一个人到一个人的转移、转让。这包括一个人如何可以把自己的东西转让给别人,一个人怎么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东西。

这一部分的结论将被概括为 justice in transfer ,即转让的正义。

第三是关于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情况进行的矫正。

Nozick表明,他将先谈论转让的正义,然后会涉及到矫正的正义,最后讨论获取的正义。这一安排,应该是因为转让正义与分配问题的关系最为紧密。

【Nozick在这里建立的是论证的形式大厦,先不表明每一部分的内容是什么,而是建立一个结构,表明如果要谈论分配的问题,只能在这个形式大厦中谈论,脱离了这个形式大厦去谈论分配,就是有问题的。推测这针对的应该主要是罗尔斯。】

接下俩,Nozick提出了持有正义背后的原则,或者是覆盖持有正义的原则。实际上就是Nozick论证的起点,就是那个假设为真的观念,Nozick将从这个前提假设出发,推导出关于持有正义的一切。

这个假设是一个归纳(递归)定义,如果世界是正义的,或者你想要一个正义的世界,那么这个定义就是有效的,真的,那么依据这个定义推导出来的分配正义的命题都将是正确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定义里面最关键的是权利(entitlement,而非right)。

这里,【针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Nozick指出, 所谓的分配正义只是说,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 。

【接下来,Nozick讨论了几种不同的分配情况的转换情况。】Nozick写到,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 合法手段 来自另一个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是公正的。【这里的合法手段其实是legitimate,而非legal,但都会翻译成为合法的,这就容易误导人。legitimate指的是一种合理的合法性,具有道德色彩,而legal更多的是合乎法律的意思。】

故而,这里的legitimate means合法手段,指的便是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的手段,最初的legitimate自然指的就是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

在理想状态下,也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世界中,只要一个分配是从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就如同(数学)推理,从假设为真的前提出发,依据正确的推理方式,就能够保证结论的正确性。

【但是,这一论证是有缺陷的。实际上这个论证的缺陷就是这个论证的前提(完全公正的世界)实际上是不完全成立的,实际上是不存在完全公正的世界。一个完全不考虑现实世界情况的纯粹假设的理论,也是缺少生命力的。

Nozick举了一个强盗的例子,大意是强盗让你把东西给他,你是给他了,如果按照之前的公正世界下的论证,你这个给,可以理解为赠予,但是实际上这种被迫赠予是不公正的。之所以这里有这样的漏洞,是因为之前的论证,包括转让的正义原则,是只考虑你给东西这个行为,并不考虑之前发生了。如果在一般情况下,你给东西给别人,别人获得你给的东西,依据刚才的论证,这当然是合理合法并且公正的,问题就出在在这种犯罪情况下,在你给东西之前,你被胁迫了。这种在给东西之前发生的事情,或者说历史,此前的论证是没有考虑到的。】

故而,结合我们刚才分析的,Nozick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打补丁,这个补丁就是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s)的第三部分。

完整的持有正义必须包括历史的因素。这一历史的因素,要求我们对持有中的不正义进行矫正。Nozick在这里问了一连串的问题,其中第一个是:

这第三个矫正的原则,需要做的事是矫正违反了前两个原则,以及违反了反对干涉的权利(rights)原则的不正义。

这种历史的情况,依据Nozick,应该不仅是包括过去发生的,也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义的情况。故而矫正的原则,之于过去是补救,之于未来,就是政府应当做的分配,这种分配依据expected value,依据subjunctive information。

实际上,Nozick将罗尔斯的讨论放到了这里,也就是在这个矫正的领域里,罗尔斯的讨论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