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制定和备案原则)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三)体现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四)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 (制定主体)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工作部门);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市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制定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第七条 (不得设定的内容)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八条 (起草和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化,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九条 (征求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条 (意见的处理和协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相关机关、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重大分歧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裁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报请审查的材料)

  报送政府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报请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核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核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