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1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支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求,设立管理机构,建立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园区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测分析经济运行,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
第六条 设立工业园区需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总体规划以及相关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业园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批准文件等。
第八条 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规划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批准后报送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业园区选址应避免占用坝区耕地,优先考虑低丘缓坡地,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优先安排交通、城建、环保、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投资项目于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保工业园区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满足环保要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和废物,推广循环经济。
第十二条 设立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用于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发展监测分析和奖励等。
第十三条 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支持园区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