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桓的社会经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乌桓还与汉族、匈奴进行商品交换。乌桓与汉地的经济交流,早已进行。《汉书·地理志》云:“上谷至辽东,地广民希,数被胡寇,俗与赵、代相类,有鱼盐、枣栗之饶。北隙乌丸、夫余,东贾真番之利。”东汉为了保持正常贸易,在沿边设立胡市以进行监督保护。护乌桓校尉所属的上谷宁城(今河北省宣化市西北,或云万全县)为重要胡市,并修筑南北两部质馆,收留乌桓与鲜卑人质,以保证互市的正常进行。乌桓主要以牛马等牲畜求市,交易量相当大。而乌桓换回的除“精金良铁”外,还有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如粮食、布、帛、踩、缯等以及其它“珍货”。
乌桓与匈奴也存在着贸易关系。《汉书·匈奴传》载,西汉末王莽时,“汉既班四条后护乌桓使节告乌桓民,毋得复与匈奴皮布税。匈奴以故事遣使者责乌桓税,匈奴人民妇女欲贾贩者皆往焉”。说明乌桓与匈奴有贸易往来。乌桓近塞,长期与汉保持和平友好关系,匈奴则往往通过乌桓用牛马换回汉地货物。乌桓大人豪帅手中掌握着大量作为商品的牲畜皮货,对互市有控制权。通过互市,辗转盘剥部落成员并得到奢侈品,进一步促使贪富分化和阶级两极化。
乌桓在汉代正处于由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以个体生产和个体经济为基础的个体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但尚存在于氏族和部落的组织之中。私有财产早已出现,故婚姻嫁娶、犯罪赎死及丧葬,皆用私有牲畜等财物。并且用法律形式来保护私有财产,如规定“盗不止死”。由于作为游牧部落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牲畜私有,因而其经营方式也就表现为“大人已下,各自畜牧营产,不相徭役”,即由各家各户独自经营自己的畜牧业。氏族公社虽已解体,但无论是牧场或山林、湖泊,仍保持氏族公有,只有一部分农耕地逐渐向私有制过渡,乌桓内部主要财产具有两重性,故部落大人、氏族小帅就有权指定牧场,决策集体迁徙路线,其经营方式也受此种所有制的制约。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贫富悬殊已很普遍,阶级分化日益明显。并随着战争的发展,出现了特权的军事首领,虏获的奴隶和战利品,最有价值的部分归于自己,把次品分给战士。军事首领逐渐成为统治者,作为氏族部落的贵族和握有统治权力的各部大人因而出现。大人由选举产生,常推“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为大人,死则另选,“无世业相继”,其后裔不能世袭。到东汉末,公选制逐渐为世袭制所代替。据《后汉书·乌桓传》载:“献帝初平中丘力居死,子楼班年少,从子蹋顿有武略代位。”说明乌桓大人已是父子相承。氏族成员没有自己的姓氏,“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有所召呼,则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其约法,“违大人言者,罪至死”,“若亡畔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皆徙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所有约法,助长了大人权势的发展,最后成为世袭统治者。大人等还对氏族成员强征徭役,进行经济剥削。
乌桓内部的阶级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处于上层的大人、小帅,二是氏族部落成员(自由民)。乌桓蓄奴之风约始于公元1世纪初,由于王莽暴虐,乌桓豪帅往往背叛而投奔匈奴,从此他们不断在缘边地区进行战争,掠夺人口,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例如,公元25年(西汉末更始三年),当赤眉军尤来部在今河北省北部战败退入辽西、辽东时,为乌桓和貊人截击,全部人马被抄掠而去。东汉初,乌桓与匈奴连兵掠扰边郡,五郡民庶经常被掠夺为奴。公元41年(建武十七年),“匈奴、鲜卑及赤山乌桓连和强盛,数入塞杀略吏人,朝廷以为扰”。俘掠人口当奴隶,成为乌桓发动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蓄奴风气也越演越烈。因而,公元49年(建武二十五年)乌桓大人向光武帝朝贡时,贡物中有奴婢,就不足为奇了。从西岔沟墓葬出土的铜饰牌中,铸有战士骑马执剑,手抓披发俘虏,同时一犬扑在俘虏身上猛咬的场面。
乌桓大人等除了钞略生口为奴外,还进行奴婢买卖。奴隶主要从事家务劳动,有的也从事拾粪草、牧幼畜等生产劳动。但乌桓在由原始社会末期转向阶级社会的过程,还来不及建立本民族的奴隶制国家政权,便为曹操征服。
乌桓的社会组织形式,分部、邑(邑落)、落。邑落为部下面的基层组织。每部统辖着数百乃至数千个落。《后汉书·乌桓传》载:“邑落各有小帅,数百干落自为一部。”落,通常为户之意,每帐户或帐落,少则7—8口多则10余口。若干落相聚则为邑落或简称为邑。“大约古代乌桓每邑落约有二、三十户”,“乌桓每一邑落当有人口一百几十人至二百几十人”。邑落由不同氏族的帐户相聚溶合而成,因为被掠的外民族人口要归入邑落中,而一些汉族逃亡人口也要入其部落,所以邑落已经不是纯粹的血缘群体,而是一种地域的人们共同体,地缘关系逐渐代替血缘关系。但由于氏族间互相通婚,血缘关系仍为邑落联系的纽带。在习俗上较多地保留了氏族制度的残余,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尚不是阶级法律占主导地位,仍是历史传统形成的具有全民的习惯道德规范起着重要作用。史称: “其相残杀,令部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血缘复仇的严重存在,往往容易引起氏族、部落间的械斗和互相残杀。邑落的头人称为小帅,多为豪人充任,初由推举产生,不世袭。各帐落各自单独经营畜牧业,夏冬两季转移牧地时,便在小帅率领下,以邑落为单位,顺着一定的路线,共同迁徙,每一邑落占有一定的游牧区。邑落小帅受制于部落大人。“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通过战争、朝贡、胡市,邑落小帅的权势有所增长,并受汉魏赐封。
邑落以上为部或部落。“数百千落自为一部”,部的大小相差悬殊,由于相互兼并,也不很稳定。东汉初在辽东、辽西、右北平、渔阳、广阳、上谷、代、雁门、太原、朔方缘边十郡分布着乌桓大小部落,人口当在30万以上。部落首领称大人,掌握大权,大人的命令,“部众莫敢违犯”,“违大人言死”。大人对内管理部落公共事务,对外进行贸易和钞掠,通过钞掠和贸易,又进一步增长了部落大人的权力和财富。
随着乌桓的不断内迁,汉魏政权往往利用乌桓武力来达到自己的政治、军事目的。其方式主要有二:一是汉魏政府或集团与乌桓大人结成军事同盟或临时征调。如汉武帝击破匈奴左地后,使乌桓为汉侦察匈奴动静。东汉末,乌桓峭王“感(刘)虞恩德,率种人及鲜卑七千余骑,共辅南迎虞子和,与袁绍将鞠义合兵十万,共攻(公孙)瓒”。同时,汉魏还从乌桓各部直接征兵,以对付其它各族的反叛,乃至镇压乌桓本族的反叛。如165年(东汉桓帝延熹八年),任尚为中郎将,统兵救零陵太守陈球,镇压今湖南省零陵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等地戍兵和农民联合起义。所率幽、冀、黎阳乌桓步骑就达26000人。乌桓兵一般集中成营,乌桓大人豪率受封为王、侯,统领乌桓兵,但调遣征发和作战要服从乌桓校尉及朝廷所遣将领的指挥。
汉魏利用乌桓武力的第二种方式是从乌桓兵中挑选精锐,组成突骑和入宿卫的乌桓骑,受汉魏政权直接统率,列入常兵制。乌桓突骑西汉时久已闻名。刘秀平河北时吴汉所率军队中就有乌桓突骑3000人。后被称为天下名骑的三郡精壮也编入军队之内,随往各处作战。初时居无定所,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集中兵力屯聚一方时,才屯居下来。但不能携带家眷,家眷住在指定的郡县之内当“质任”。而犄兵官佐士兵则随营而居,不能回家。东汉除了以乌桓突骑用于征战外,也以乌桓骑入宿卫。应劭《汉官》云:“员吏百五十六人,乌桓胡骑七百三十六人”。东汉在长水校尉之下,设有胡骑司马一人“掌宿卫,主乌桓骑”。乌桓突骑和乌桓宿卫是从乌桓兵中精选出来的,不仅脱离了原来的邑落,而且也脱离了乌桓社会,这是引起乌桓邑落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征收乌桓兵,并从乌桓兵中精选出乌桓突骑和乌桓宿卫,使乌桓军制发生了变化。乌桓从邑落结构中衍化出千夫长、百夫长的军制,是模仿汉朝的郡国制和匈奴兵制的一种军队组织,同时也是与其款塞内附,接受王侯封号分不开的。公元49年(建武二十五年),封乌桓渠帅为侯王者80余人。在东汉赐封的称号中,有王、侯、都督、都尉、单于等。而在本民族中仍称大人、邑帅,东汉所赐封号与原有称号并行。从已出土的既有“魏乌丸率善仟长”、“魏乌丸率善佰长”印,又有“魏乌丸率善邑长”印,即可印证。无论是千、百夫长或邑长,都是朝廷任命的,与原来部落大人、邑落小帅大有别。至此,乌桓社会结构与汉族地区日益合流,只是保留了一些氏族制的外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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