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5-09
一、单位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吗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为1600元,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劳动者怎么办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岗位、薪资与公司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考核相关,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下降或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实行相应的调岗降薪。如果公司没有明文规定,无理由对员工实行调岗降薪,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你的权益,你不要辞职,你现在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提出单位补发加班费,如果你确实想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请求里写清楚,同时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为半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以下是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2个回答  2020-05-09
劳动合同是保障我们劳动者权益的一件法宝,劳动合同包含很多内容,其中工资也在其中,双方应该是提前约定好工资是多少,但是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单方面降工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那么大家知道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劳动者有哪些主要权益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6条,第47条进行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比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金额,单位有所降低,
  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工资,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得到经济补偿。
  三、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如何维权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
第3个回答  2020-05-08
一、降低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际上,调整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否则,单方将定工资水平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为了日后一劳永逸,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乙方不得拒绝”,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此种行为实质上也是不可取的。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2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降薪的权利,还是以调岗为由,均不能未经劳动者同意即单方决定降薪,否则劳动者是有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克扣的工资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该规定可看出,这是指个别调整,即企业与劳动者采用签订个别劳动合同方式确定。在这种情形下调整工资,是一种双向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平等的协商关系。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工资的要约,劳动者也可以自主地确定是否接受。如果劳动者接受,则双方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调整工资的另一种情况即是企业根据效益情况对工资进行普遍调整,这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调高工资,这是企业一种增加义务的单方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纠纷,应当是合法的;另一种则是降低工资,这是企业一种削减义务的单方要约。企业降低工资的行为还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协商程序,没有出台调整工资方案,也没有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员工。
第4个回答  2020-05-09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你历史想辞职,那么这个就是你个人的自由,只要提前说就可以了。因为就算辞职也还有一个流程的。只要自己决定辞职了,就按照这个程序走就是。这个没有什么的,就可以辞职。
永远不裸辞。但也不是不能裸辞,如果家有矿,不在乎那点工资的话,你可以选择裸辞;如果家没有矿,建议还是不要裸辞。因为裸辞最容易让你产生焦虑和迷茫。如果一件事有变坏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不要在最悲观的时候离职。中国有句古话说的很好,就是“人倒霉连盐罐都生蛆”。说明你在最悲观的时候,看到的和遇到的都是负面消息和糟糕的事。如果在这个时候,你完全在负面情绪的作用下,选择了离职,那么你的下一份工作一定不会顺利或者让你满意。你可以回忆一下,其中是哪些人与物在主导你的思维,又是什么因素在干扰你的决策。
永远不要在“僧多粥少”的“职场寒冬”离职。当市场上招聘机会少的时候,请不要离职,因为你很难碰到好的机会,即使有好的机会出现,也是N个人去竞争。就像昨天一位朋友说,她去应聘一家独角兽公司的市场总监的职位,发现当天去面试的人就有10个以上……听起来很恐怖,深深怀疑这是怎么了?所以,老王建议,永远不要在“僧多粥少”的“职场寒冬”离职。
明白了这3点后,老王就来回答,到底什么时间离职,才是你最佳的离职黄金期。根据老王对职场近十多年的观察,老王认为,职场离职黄金期应该是:
公司品牌不能为我个人品牌加分或背书时。关于个人品牌,很多人误认为自己搞一个微信公众号就表示有了个人品牌,其实,这是错的。
对职业经理人来说,真正的个人品牌是为自己的职业发展起到锦上添花或加分的作用,如果你没有个人品牌,你不仅仅是一个在职场上“裸奔”的人,也是一位默默无闻的老黄牛,永远得不到别人的认可,最多就是一位辛辛苦苦的耕耘者。
不管是谁搞个人品牌,如果不能和个人的职业发展相结合,都是假的,都是忽悠。所以,你的职业和你的个人品牌是相辅相成的,相互背书才能走得更远更久。
作为职场人,当公司的品牌不能为你个人品牌做背书或加分时,也是你选择离职的黄金期。因为,你再工作下去,就会让你的个人品牌大大缩水,想挽回都难。就像当年乐视出事后,乐视的高管跳槽都被很多公司拒绝,降价都不要;所以,这个就是。
第5个回答  2020-05-09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你的权益,你不要辞职,你现在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提出单位补发加班费,如果你确实想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请求里写清楚,同时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为半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以下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的条文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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