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2014年06月12日22时50分许,贺驶着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有点超速),由于该路段前100米左右属十字路口,行驶离十字路口约100米处才发现对面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有点超速且无证无牌),为躲让摩托车与路边停放在路东侧小轿车左后方相撞后,我弟弟驾驶的小轿车由于猛烈撞击后导致车辆与马路平行后,摩托车与我弟弟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与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我弟弟当时很怕,怕车后方下面的两个人当时死亡了,就离开了现场,但车上坐的两个他的朋友,帮他一个处理现场一个打120送伤者去医院,并当晚陪护。
现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昨日已经出: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夜间上路行驶,会车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全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帮的全部责任。
2、贺驶人XX驾驶与准驾驶车辆不符的车辆上路,发生事故,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3、成员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4、驾驶人XX(停放路东侧车主)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就目前事情我方已经陆续交到交警大队医疗费17.00万,后又压了20万。
现在请问您交警队划分责任是否公证?
如果不公证我们应该如何?
这个事情如何解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