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禽交易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家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支持、引导冰鲜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家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家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依法对家禽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禽防疫和宰杀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家禽养殖、屠宰企业依法做好追溯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从业人员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无照经营家禽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家禽屠宰厂(场)用地规划、选址等相关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第六条 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七条 家禽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家禽流通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第八条 家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的品名、产地、屠宰厂(场)名称、屠宰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九条 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冰鲜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等环节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第十条 设立家禽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

  家禽屠宰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活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品质检验、产品召回、废弃物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生产记录等制度,开展代宰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代宰协议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求;

  (四)做好家禽流通追溯工作,出厂(场)上市的禽产品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

  (五)病死家禽以及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禽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集中屠宰的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配送运输,配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并随车携带检疫证明。

  配送禽产品的运输、装卸工具应当进行消毒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