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会影响以后的征兵任务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3-01
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征兵安置政策调整内容

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经颁布施行。这两部新法的出台,是着眼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积极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为有效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对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兵役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各级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清修改颁布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重大意义
《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我国重要的法规。自建国以来,这两部法规条文经过了数次修改修正,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原有的两部法规已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形势要求,尤其是对当前征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具体有效地应对措施,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而这次修改颁布,便是从我国国情和军情实际出发,着眼有效解决当前兵役工作尤其是征兵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进行的。从短期看,可能会给征兵工作带来一些短时冲击、负面影响和暂时压力,但从长远看,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兵役法规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征兵工作存在的矛盾问题,推动兵役工作科学发展和良性循环;对大多数退役士兵来讲利大于弊,对实行城乡一体化、减小城乡差别、统筹提高经济待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效用。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兵役法》关于征兵安置政策调整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退役士兵安置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就业安置办法,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形成了完善的退役综合保障体系,取消了城乡差别,保证了农村与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同样待遇。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一)军人的基本待遇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增加了现役军人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制度,保险制度、福利待遇等规定。
(二)在部队表现优秀的退役士兵安置有两个方面奖励。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并妥善安置。
(三)在平时征集方面作了三项新的规定。①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岁。②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③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
(四)士兵退役有四种安置方式。法规明确,士兵退役后,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四种方式给予安置:①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②下列四种对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③下列四种对象作退休安置:一是年满55周岁的;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④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供养终身:一是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二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
(五)征集大学生主要有五项优惠政策。①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②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③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④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⑤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六大优惠。①由部队根据服现役年限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②退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③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内,免收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④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⑤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并享有优先。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我们开展兵役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新法作为推动当前征兵工作的有力抓手,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落实,深入扎实地搞好宣传贯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征兵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要采取原原本本、逐条逐款、新旧对比等方法,认真组织各级征兵工作人员学习解读新法修正前后的差别和不同,准确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成为征兵工作“业务通”、“明白人”。要高度关注新法颁布后各方面的反应,预研预判政策调整后可能给征兵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时制定应对办法措施。
(二)要深入客观做好新法普及宣传。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广泛发动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导向作用,发挥板报、专栏、标语的辅助作用,发挥网络信息的传播作用,宣讲新《兵役法》的基本内容、新《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宣传各项优先优惠优抚政策,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安心服役;全面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调整变化,不隐含、不回避、不夸大,大力宣传以扶持就业为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役安置制度的优越性,宣传法律法规明确的政治待遇和经济补偿的稳定性,有效激发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要抓好优惠优待政策落实。在积极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配套优惠政策基础上,要大力宣传并认真抓好各项优惠优待政策的落实,让应征青年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参军入伍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不吃亏、发展上有前途,有效激发他们参军报国的热情,努力为征兵工作扎实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