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强制收房的;强制收房属于合法行为的。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