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第四章 权益保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8

第四章 权益保障


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其劳动权利与城镇劳动者平等。政府和用人单位须遵循《就业促进法》,确保农民工享有无歧视的就业机会,包括在就业地域、性别、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上实现平等。


农民工在安全保障、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荣誉评选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职业中介和企业不得非法索要担保或财物,不得扣押证件,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所有用人单位需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需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包括工作时间、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鼓励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处理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农民工有权投诉举报,权益维护机制应健全。


农民工有权加入工会,工会应关注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民工在土地流转时需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提供便捷服务,解决土地和劳动争议。农民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条件,相关程序简化。


农民工需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同时,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规范和社会公德,适应城市生活和工作要求,并履行家乡义务。


扩展资料

(2008年6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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