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平台经济的人员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0
从事平台经济的人员取得收入

【业务概述】

从事平台经济的人员取得收入,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6.《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9.《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优惠】

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
  1.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3%)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境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费率为3%。

4.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不含境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费率为2%。

5.个人所得税:

从事平台经济人员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其从平台取得收入属于经营所得;从事平台经济人员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其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其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1.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居民个人

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向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减除费用)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年度汇算环节: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非居民个人

从事平台经济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2.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 附征率(核定征收率)

①每次收入:指每次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附征率(核定征收率):各市(区)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个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发票。

(2)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①核定所得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三十九条要求,增值税、消费税能够按实际经营额征收,但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率核定征收,按季申报缴纳。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 所得率-5000 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②定期定额征收

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或开出发票经营额 所得率 12-600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开出发票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的,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高于核定经营额的,按开出发票经营额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十四条要求,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区)税务机关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报送材料】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1.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2.从事平台经济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报送以下资料:

3.从事平台经济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4.从事平台经济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自行申报的,报送以下资料:

5.从事平台经济人员取得经营所得的,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以下资料:

6.从事平台经济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以下资料:

7.从事平台经济人员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申报。线上办理渠道具体如下: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预扣预缴申报、非居民代扣代缴申报、经营所得申报,是;年度汇算申报,否

【办理时限】

申报为即时办结,退抵税办理为2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