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常简称为“民法通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民事活动一般规则的专门规定。它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守法。
这部重要的法律诞生于1986年,具体来说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共分为9个章节,共计156条法律条文。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8月27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通则进行了重要修正。其中,对原有第七条进行了修改,强调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删除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第六项内容,以适应时代需求。
民法通则的条文内容涵盖了广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