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用有哪些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哪些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在现行《宪法》的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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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1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修改 宪法 ;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 ;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名,选举 国家主席 、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选举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一般为前任中国共产党的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或者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置;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战争 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个回答  2020-12-22
第3个回答  2013-12-11
在纸上,那就是全部?勇哥这个回答是什么意思呢?
第4个回答  2013-12-11
On paper,that's 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