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质量,加强对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及其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用户利益,根据《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是指为工程建设、资源开发、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等海洋经济生产活动和海洋科研调查、海上体育、旅游的安全和作业需要以及为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而提供的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及海洋自然环境状况评价、海洋灾害评估等。第三条 凡从事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单位,须按照规定申领《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国家海洋局或所属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审查颁发,并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资格证书等级、适用范围和资格标准第五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种,并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第六条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全部范围各海域、大洋和特定海域的各级项目的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甲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海域内的省、区、直辖市以下项目的(含省、区、直辖市级的项目)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乙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七条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在编的专职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有二名以上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五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四)具有开展全海域及邻近洋区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所必需的海洋环境实时资料和接收处理资料的仪器设备并具有相应的计算、通讯设备和其他必备设备;
  (五)具备较先进的海洋环境预报技术。第八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在编的专职业务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
  (三)有一名以上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三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具有开展所在区域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所必须的海洋环境实时资料和接收处理资料的仪器设备,并具有相应计算、通讯设备和其它必备设备;
  (五)具备在相应海域的预报技术。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九条 申领甲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海区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海洋局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按规定填写后,由海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报国家海洋局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国家海洋局颁发甲级《资格证书》。第十条 申领乙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海区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按规定填写后,报海区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海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乙级《资格证书》。并将审定、审批全套文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第十一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逐步具备甲级《资格证书》单位条件的,可按第九条的规定办法办理申领手续。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乙级《资格证书》两个月内、甲级《资格证书》三个月内组织审定并给予答复。
  对于审定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对审定不合格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即行作废,需继续从事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单位应及时重新办理手续。第四章 管理权限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定、核发甲级《资格证书》,对违反本《办法》的持证单位,有权终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经济处罚;
  (二)核定乙级《资格证书》的发放限额;
  (三)检查乙级《资格证书》的发放情况,对不具备条件者,有权责令发证部门收回所发《资格证书》;
  (四)检查、监督全国范围的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