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由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各拍卖机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及公物拍卖业务,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并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底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准予转让的文件;
  3、国有资产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其他专项文件。
  (二)国有资产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专项文件。
  (三)产权转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主持下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转让机构签发《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成交双方凭《转让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公物处置及其他物品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十六条 公物处置拍卖程序: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公物的,由公物处置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和填报《公物处置审批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处置罚没、无主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单位,还应填报《济南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清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二)经批准处置的公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底价。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作为公物处置和拍卖的底价。对一些价值较小的公物,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其价值,作为处置的底价。
  (三)经批准处置的公物按规定实行公开拍卖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物拍卖委托书》与公物处置单位签订委托拍卖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具体拍卖程序、佣金比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