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0-09-2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购买设备,向银行借入短期借款,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折旧的方式计算扣除,不得直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