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3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的规定,退役的伤病残义务兵将根据病情轻重,由地方政府负责送医治疗或回家休养,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若在服役期间已患慢性病,退出现役后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经济困难者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安置政策: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0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若原是城市户口,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若原征集地区有条件,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否则,增发残疾抚恤金,确保生活保障。
具体规定:199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了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第4条,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政策,为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排合适工作,并保障其工资、福利与其他待遇。
退伍流程:退伍义务兵需在回到原征集地后30天内,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之后凭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置原则: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应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确保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其他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若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在部队获得荣誉或立功的,安排工作时会给予优先考虑。而中途退伍、被开除军籍或犯有刑事罪的,不负责安排工作。
教育政策:义务兵入伍前为学生,退伍后符合条件可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复学或在其他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落户政策:退伍义务兵若家庭住址变迁,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证明后应允许,但需遵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例外。
军龄计算:义务兵的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止计算,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工作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为连续工龄。
责任规定:退伍义务兵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解释与实施: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58年3月7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