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2-24
建国以后,我国各单位大都建立了以账户核对和职务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牵制制度,各单位中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内部会计牵制制度。但总的来看,这些制度比较零散、不系统,而且很多未能真正执行而流于形式,致使单位内部管理低效,控制弱化。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随着内部控制的发展,内部控制评价开始受到专业人员的关注和使用,但内部控制评价仍停留在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的一般了解上,内部控制评价还只是起辅助作用,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此时的内部控制评价只是作为一种审计方式,其目的是在了解、测试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评估其控制风险,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还没有作为一项专项鉴证业务而使用,企业自身也没有对内部控制评价产生关注。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府才开始积极推进内部控制评价的规范化建设。
(1) 1997年1月,审计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中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收委托的内部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这表明我国已开始重视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鉴证。
(2) 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发布。《意见》对内部控制审核进行了定义(定义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并且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界定,指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明确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分为四种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3) 2000年3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同时要求注则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做出报告,并且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作出了规定。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稽核、检查与完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出具评价报告。
(4) 2004年12月,针对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频繁发生重大金融案件,商业银行自身免疫力还不高,内部控制仍存在严重缺陷的现状,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建立一套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框架和方法,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可见,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既有中介机构从审计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又有监管部门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规范,也有反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规范;既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作出评价,也要求企业自身作出评价。但总体而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规范的建设起步较晚,已出台的相关规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各部门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规范和评价内容互相冲突、缺少统一科学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