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CLOTH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C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服装行业生产、销售、科研、设计、相关人才培训的单位、专业市场(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经营市场及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服装行业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大厦1518室,邮编:510030,电话:833942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服装市场开拓,发布服装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服装行业经营、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政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服装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和经营管理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知识产权、价格、权益等方面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改、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参与制定、修改地方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和组织贯彻实施工作;
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
九、参与本行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
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访、考察、调研、联谊、参展;
十四、独立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演示;
十五、举办、承办、协办服装交易会、展销订货会和服装演示活动,协助开发市场资源;
十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七、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合法登记组成的服装业的社会团体、研究组织、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团体;
四、企业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工商登记的服装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 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可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调研课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可以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请若干副会长驻会协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